1.為保證人身、設備和生產安全,對制粉、送粉涉及易燃、易爆、噴吹管道容器、設備和場所等各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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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場清掃、點巡檢、動火維修作業安全防火要求、職責要求的管理。
1.現場粉塵清理操作不當,會產生揚塵,形成粉塵云,可能造成粉塵濃度超過限值,引發燃燒、爆炸。
2.涉爆粉塵作業場所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防塵、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3.嚴格執行粉塵清掃時間的規定:每班作業過程中及時檢查,發現粉塵逸出嚴重應立即停止設備處理;每班作業結束,清理現場;按照除塵器使用的要求定期清理除塵器,并做好記錄。
4.清掃粉塵時應注意避免二次揚塵,最好使用負壓式清掃,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
5.除塵系統停止運行期間和作業崗位粉塵厚度超過1mm時,極易引發粉塵爆炸,應立即停止作業,人員撤出,采取吸塵方式進行清理作業。
6.清掃應使用不產生火花、靜電的工具。
7.有限空間的清掃作業應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相關規定。
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票》和《高處作業票》等并執行其相關規定。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現場積聚的煤粉,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有煤粉的噴吹罐、粉倉儲存裝置設備、噴吹管道等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設備停止運行,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氮氣置換、清掃,并將儲罐內存粉清理干凈不得存有積粉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準許動火作業。
(4)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7)在安裝、維修、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進行工作。如無能力排除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2.制粉區、送粉區屬于特殊禁火區
(1)進入涉粉區域作業、檢查,廠房、料場涉爆粉塵區域任何人都不得吸煙。
(2)臨時用電線路或燈具必須采用防爆型的,并且線路走向規范,不得私拉亂接搭在制備設備上、制粉設備上。
3.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1)負責到安全處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應在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1)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3)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3)監護人
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監護人由動火單位負責派出,一級、特殊動火由車間安全員現場監護,設備所在單位應巡檢監督設備情況,定時與動火單位溝通有無異常。
(4)作業崗位區域負責人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對現場做好禁煙禁火安全管理。
2)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對于崗位違紀吸煙或者他人吸煙的應立即制止,進行安全風險告知。
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安全檢查人員
1)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違反有關規定,由車間按考核細則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
2)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車間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處理。
(6)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7)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2)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3)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1.辦證人須按《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辦理好《動火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3.《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車間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查,動火作業完成后3日內上交車間,不按時上交或丟失一份動火證對動火作業單位做罰款處理;《動火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車間及公司審批,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車間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