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VOCs污染防治百問百答系列文章一共有6篇,分別為:VOCs基礎知識、VOCs的來源、VOCs的環境行為、VOCs的環境管理、VOCs的防控技術、VOCs與生活。本文為該系列文章的第4篇(VOCs的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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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VOCs 的環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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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我國VOCs污染控制與管理經歷了怎樣的發展歷程?
目前,我國VOCs污染控制的政策體系已初步形成,相關工作正在開展。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首次將VOCs列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的重點污染物。2011年《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的提出,則十分有力地推動了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同年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科技發展規劃》則提出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VOCs典型污染源控制技術及相應工藝設備,并篩選出蕞佳可行的大氣污染控制技術。2012年國務院批復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是我國第一部綜合性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該規劃提出到2015年,重點區域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開。2013年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確定了10項具體措施,其中明確提出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并在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2013年5月發布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VOCs污染防治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VOCs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減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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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我國VOCs污染控制的現狀如何?
我國VOCs污染排放量大、面廣,只在少數行業采取了VOCs控制措施,其中一般根據排放廢氣中VOCs的濃度和回收價值來選擇回收或銷毀的處理技術。VOCs污染的控制在我國起步晚,且多以無組織形式排放,長久以來一直未被納入常規污染管理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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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VOCs污染控制有什么要求?
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在石化行業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限時完成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碼頭積極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膠黏劑等產 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推進非有機溶劑型涂料和農藥等產品創新,減少生產和使用過程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適時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揮發性有機物納入排污費征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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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對VOCs污染控制有什么要求?
2012年9月,國務院批準頒布的《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中明確提出將VOCs的污染防治列為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重點工作之一,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采取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規劃》要求,開展VOCs排放摸底調查,完善重點行業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體系,全面開展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大力削減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積極推進有機化工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加強表面涂裝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推進溶劑使用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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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對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有哪些具體要求?
開展VOCs排放摸底調查,制定分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系數,編制重點行業排放清單;在復合型大氣污染嚴重地區,開展大氣環境揮發性有機物調查性監測;完善重點行業VOCs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體系,制定典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清潔生產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制定完善揮發性有機物測定方法標準、監測技術規范以及監測儀器標準;制定含有機溶劑產品的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標準;制定和實施區域內含有機溶劑產品銷售使用準入制度;建立有機溶劑使用申報制度。全面開展加油站、儲油庫和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重點控制區2013年年底前完成,一般控制區2014年年底前完成;建設油氣回收在線監控系統平臺試點,實現對重點儲油庫和加油站油氣回收遠程集中監測、管理和控制。大力削減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推行LDAR(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儲存設施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將原油加工損失率控制在6‰以內;建設工藝廢氣綜合利用系統;或采用焚燒、吸收、吸附、冷凝等方式處理;廢水收集系統加蓋密閉,并收集廢氣凈化處理。積極推進有機化工等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提升企業裝備水平,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間產品與成品密閉儲存;實際蒸氣壓大于2.8kPa、容積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機液體儲罐,采用浮頂罐或安裝密閉排氣系統進行凈化處理;生產工序密閉,有機廢氣凈化效率不低于90%;排放有毒、惡臭等VOCs的有機化工企業須安裝CEMS系統。加強表面涂裝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推進汽車、船舶、集裝箱、電子產品、家用電器、家具制造、裝備制造、電線電纜等行業表面涂裝工藝VOCs的污染控制;提高水性、高固分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廣汽車行業先進涂裝工藝技術的使用;表面涂裝工序密閉作業,有機廢氣凈化率達到90%以上。推進溶劑使用工藝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包裝印刷業烘干車間需安裝活性炭吸附設備回收有機溶劑,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焚燒凈化處理,凈化效率達到90%以上;在紡織印染、皮革加工、制鞋、人造板生產、日化等行業,積極推動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溶劑,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凈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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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的工作思路和目標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力推進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環境保護部組織編制了《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方案》。
工作思路:全面開展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大幅減少石化行業VOCs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嚴格控制工藝廢氣排放、生產設備密封點泄漏、儲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污。通過實施工藝改進、生產環節和廢水廢液廢渣系統密閉性改造、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罐型和裝卸方式改進等措施,從源頭減少VOCs的泄漏排放;對具有回收價值的工藝廢氣、儲罐呼吸氣和裝卸廢氣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按照相關要求處理。?
目標:到2017年,全國石化行業基本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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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如何對VOCs實施總量控制?
VOCs污染物的總量控制,就是對某個劃定的區域,根據相應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計算其一定時段內所有污染源允許排放的VOCs的總量,并將這個總量合理地劃分給各個現有的污染源,即確定出各個污染源允許排放的VOCs的量;而通過對這個區域總量的控制,也就是對各個污染源允許排放的VOCs量的控制,實現該區域的VOCs控制目標,進而實現其大氣環境質量目標。
目前,還缺乏人為排放VOCs總量的準確數據,近期內對VOCs還不能實施傳統方式的總量控制,應該實施區域內VOCs的減量控制,或者稱為減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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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為什么要對VOCs實施排污收費?
排污收費,是對那些向環境中排放了超過規定標準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按一定的標準征收費用。排放收費將排污者的污染防治責任與其經濟利益直接關聯起來,促進排污者通過改變落后的生產工藝、淘汰落后設備、高效節約利用資源、能源等實現清潔生產,引進或加強現有的治理技術乃至自主創新以進行有效的末端治理,并健全經營管理制度,以實現自身經濟與環境效益的蕞大化。征收的排污費可作為環境保護專款資金,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可用于重點污染源、區域性污染的防治,防治技術工藝的開發、示范和應用及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等。總而言之,排污收費作為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促進了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對VOCs進行排污收費,表明VOCs已成為我國重要的污染控制對象,勢必會極大地推動我國的環境管理進程,改善我國環境空氣質量。在《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都明確提出要實施VOCs排污收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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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發達國家及地區的VOCs控制措施有哪些?
美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VOCs控制、管理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實行分行業控制和分類型控制。主要的VOCs排放行業都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工業生產的各VOCs的排放環節進行了全面控制。固定源排放控制中,區分了對新舊源的不同控制要求,規定了新源執行標準。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將固定源的空氣污染物分為常規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兩類,其對大氣污染物的管理主要基于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對VOCs制定的政策法規、標準也是以公共健康和福祉為基礎,美國政府定期進行全國范圍內有毒空氣污染物風險評估,并建立基于風險評估模型和污染物普查結果的有毒空氣污染物控制基準體系。
歐盟相關機構制定的法規政策主要以指令形式傳達到各成員國,由各國根據本國具體情況依照指令轉換成自己的法律和政策。歐盟實行VOCs分級控制標準,標準中規定了分類方法及分類控制要求。歐盟實行VOCs排放信息公開制度,歐洲注冊處可使公眾了解到約12000個工業設施向空氣和水體排放情況的詳細信息。歐盟委員會還啟動了兩年一次的評估,請所有利益相關方來檢驗和討論如何改進工業排放法規,以更好地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這個評估的結果也將為歐盟整體水平的環保行動提供證據。
2004年日本國會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止法》的修正法,其中有關VOCs的內容包括排放裝置的信息申報登記、排放標準和檢測義務。標準參照歐美的方法,對VOCs污染源按規模進行分類。從對一定規模以上的排放標準限值來看,日本的VOCs控制標準還是比較寬松的,但其法規標準體系中除對于大的污染源通過法規標準強制減排外,2/3的目標減排量通過行業協會組織協調由企業自行彈性完成,環保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檢查評估和指導。日本將污染源登記申報作為法律義務,并給出了詳細的指導,這樣就可以得到比較確切的污染源排放信息,為下一階段的決策提供真實信息。法規中對排放測試方法也比較重視,還為企業開展VOCs控制提供了融資和稅收方面的優惠。
我國臺灣地區于1997年頒布了《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獎勵處罰等配套管理制度,對石化行業的VOCs排放控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在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管制方面,1997年后陸續頒布了《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鋼鐵業集塵灰高溫治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等5項行業戴奧辛排放標準,2006年頒布了《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及其相關的配套實施政策。通過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的不斷改進,對固定源和移動源排放標準的不斷修訂和加嚴,以及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的建立,配合相關監督檢查、獎勵處罰等配套管理制度的實施,進入21世紀以后有效抑制了VOCs的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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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當前有哪些主要環保標準涉及VOCs控制?
(1)國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訂實施)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07)
(2)地方標準
①北京市地方標準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501-2015)
《煉油與石油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447-2015)
《車用汽油》(DB11/238-2012)
《車用柴油》(DB11/239-2012)
《儲油庫油氣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10)
②廣東省地方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集裝箱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4/1837-2016)
《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
《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
《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5-2010)
(3)行業標準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的VOCs行業標準,有些行業會涉及有機溶劑及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但涉及的VOCs污染物種類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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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我國有哪些與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的VOCs管理法規?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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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與VOCs的控制有關系嗎?
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實施與VOCs的控制有密切的關系。
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較舊標準,調整了污染物項目及限值:增設了PM2.5平均濃度限值和臭氧8小時平均濃度限值,收緊了PM10、二氧化氮、鉛和苯并[a]芘等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一次污染物(VOCs、NOx)是形成二次污染物(臭氧、細顆粒物)的重要前體物,因此,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關于增設PM2.5及臭氧濃度限值等的相關要求與VOCs的控制有密切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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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對VOCs的限制有哪些?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中有關VOCs的主要控制指標有甲醛、苯、甲苯、二甲苯、苯并芘及總揮發性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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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關于VOCs的規定有哪些?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規定了苯、甲苯、二甲苯、酚類、甲醛、乙醛等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的蕞高允許排放濃度、蕞高允許排放速率以及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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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發達國家VOCs的防治法規有哪些?
美國、歐盟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及地區較早地開展了VOCs排放控制工作,截至目前已形成了清晰、系統的VOCs污染控制思路,積累了較成熟的環境管理經驗,其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值得我們參考和學習。
(1)美國
美國對VOCs污染控制的蕞終目標是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臭氧含量要求。其主要手段是以《清潔空氣法》的規定為基本依據,通過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制定和頒布污染排放標準和控制技術指南等一系列重要法規和指南文件,指導州、地方環保局及企事業團體執行VOCs排放限制。分“兩步驟”,首先控制汽車排放的VOCs、NOx,然后控制工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同時根據大氣中的臭氧濃度采取地區臭氧分級控制措施,要求臭氧濃度不合格的地區遞交15%的VOCs削減計劃。
(2)日本
日本早期的VOCs污染控制始于《大氣污染防止法》《惡臭防止法》中對光化學氧化劑、惡臭物質的限制。2004年,日本環境省對《大氣污染防止法》進行修訂,增加了對VOCs控制的要求;2005年相關部門完成了《大氣污染防止法實施令》(內閣)、《大氣污染防止法實施細則》(部長級條例)的修訂,并規定了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濃度測量方法。2006年4月,針對工業VOCs排放設施的控制法規正式實施,該法規將工廠企業的自愿減排與強制性排放規定進行了適當結合。
(3)歐盟
歐盟環保標準大多以指令(Directives)的形式傳達到各成員國,由各國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將指令轉換成本國的法規和政策。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歐盟頒布的指令主要有:《環境空氣質量和歐洲更清潔空氣指令》(Directive 2008/50/EC)、《國家排放上限指令》(Directive 2001/81/EC)、《溶劑指令》(Directive 1999/13/EC)、《涂料指令》(Directive 2004/42/EC)、《汽油儲存和配送指令》(Directive 94/63/EC)以及《綜合污染防治指令》(Directive 96/61/EC,2008/1/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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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環境空氣中VOCs常用的監測方法有哪些?
大氣VOCs的監測方法主要包括離線技術和在線技術,這些技術通常包括采樣、預濃縮、分離和檢測幾個過程。空氣中VOCs的采樣方式可分為直接采樣、有動力采樣和被動式采樣。樣品預處理方法有溶劑解析法、固相微萃取法、低溫預濃縮-熱解析法等。分析VOCs的方法有氣相色譜法、高效液相色譜法、氣相色譜-質譜法以及蕞新發展的質子轉移反應質譜法技術等。
離線技術與在線技術的對比:離線技術盡管定性與定量較為準確,分析測試靈敏度較高,但監測頻次和監測結果的時效性明顯不足,無法及時反映氣體濃度變化情況,且在采樣、樣品儲存、運輸過程中易導致樣品損失和交叉污染,測試過程煩瑣、耗時,測試樣品數量有限,測試成本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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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污染源VOCs的監測方法及其優缺點有哪些?
(1)采樣方法
①容器捕集法:將內壁經硅烷化處理的不銹鋼罐內部抽成真空后,用減壓或加壓的方式采樣。該法可以采集整個空氣樣品,避免吸附劑采樣的穿透和分解,并可同時分析其中的多種組分。但該技術前期投入較大,目前在國內應用較少。該法對低濃度( 10-9級)往往因缺少相應的穩定標準物質而無法準確定值,同時儀器的檢測限也限制了該方法的推廣應用。
②吸附法:用固體吸附劑捕獲空氣中VOCs。常見的固體吸附劑有Tenax管、活性炭管、活性炭纖維管和混合吸附劑等。單一的吸附劑很難滿足寬沸點范圍的VOCs的收集。
③固相微萃取法(SPME):固相微萃取裝置由萃取頭和手柄兩部分組成。采樣時利用手柄將萃取頭推出,使其直接暴露于室內空氣中進行采樣,無須動力。SPME操作簡單方便、無須有機溶劑,集采樣、萃取、濃縮和進樣于一體。
(2)樣品預處理方法
①溶劑解吸法:溶劑解吸具有成本低廉和操作簡單等優點。但由于解吸液體積遠大于樣品體積,因此對樣品的解吸將導致靈敏度降低;溶劑不純或實驗室污染等會引入較大誤差。
②熱解吸法:在對吸附劑進行加熱的同時通入載氣,使被吸附的VOCs解吸進入色譜柱。熱解吸優點是靈敏度較高,可避免溶劑對分析的干擾,但樣品回收率較低。
(3)常用分析方法
①氣相色譜法(GC):對采集的樣品在GC內利用物質在兩相中分配系數的微小差異進行分離。根據基本數據包括與定性有關的保留時間、與定量有關的峰面積得到樣品所含物質。
色譜具有高效能、高選擇性、高靈敏度、分析速度快和應用范圍廣等特點,并對多組分有機混合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效果好。在氣相色譜法中使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對有機污染物進行定性和定量測定是較成熟的方法。
②氣相色譜/質譜聯用分析技術(GC-MS):對采集的樣品在GC內利用物質在兩相中分配系數的微小差異進行分離,經過分離后的物質在MS內進行離子化,然后利用不同離子在電場或磁場中的運動行為的不同,把離子按質荷比分開而得到質譜。通過樣品的相關信息,可以得到樣品的定性定量結果。
與GC法相比,GC-MS法除了具有高分離能力和準確的定性鑒定能力,可以對未知樣進行分析外,還能夠檢測尚未分離的色譜峰,且靈敏度高,數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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